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11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428
为保障民诉法和新《民事证据规定》的正确实施,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发挥好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保障作用和对鉴定活动的监督、评价、指引功能,2020年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制定目的
目前,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对鉴定申请审查把关不严、对鉴定活动监督不够、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鉴定泛化、甚至以鉴代审等情况。同时,部分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以利益为导向,违法违规鉴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规定》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对鉴定活动的监督作出规定,是对民诉法和新《民事证据规定》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引导鉴定人规范开展鉴定活动,解决委托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规定》共六章17条,章节分别为对鉴定事项的审查、对鉴定材料的审查、对鉴定机构的审查、对鉴定人的审查、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及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主要内容分别为:
二、《规定》主要内容
1.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作出细化指引。《规定》第一部分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并明确对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及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等不予委托鉴定。
2.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审查,确保鉴定人的适格性。委托鉴定前应当对鉴定人专业资质、从业经验、执业范围等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具备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对司法实践中没有规定又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做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二是明确了补充鉴定材料的质证、当事人放弃质证和鉴定材料有争议等情况的解决办法。三是明确了鉴定人承诺书的形式和内容。四是明确了鉴定时限要求。五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规定公益诉讼可以申请缓交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为切实解决群众困难,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交纳或减免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六是鉴定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相关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各级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审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4.进一步强化对鉴定活动的监督。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规鉴定,影响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附:《规定》链接: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47691.html
责编:宋战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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