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20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703
为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9月10日公布,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规定》共二十九条,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内容有:商业秘密保护客体、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民事责任、民刑交叉以及有关程序规定。
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关系
《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进行了吸收、整合和完善。对于经过司法实践检验,并无争议的规定,予以直接吸收或者适当修改;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我们结合法律修改情况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建议,相应进行了调整、补充和完善。《解释》与《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与《解释》相比,《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更加丰富,体系更加完整。《规定》系单独针对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制定的司法解释。紧密结合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情况和立法宗旨,对审判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切实增强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保护更加有力。针对举证、维权成本、侵权代价等关键节点,我们对行为保全、保密义务、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三是程序实体并重,保护更加全面。除了相关实体规定外,《规定》重点对相关诉讼程序问题作出规定,包括诉讼中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刑民交叉的相关问题。
二、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
《解释》此次明确了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中,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如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则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规定》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重要举措。
三、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是《规定》制定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沿用《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的赔偿数额确定,作出相关规定。二是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以减少、消除再次发生侵权行为的风险。三是参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并规定了与之相关的考虑因素。四是根据商业秘密的特点,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法定赔偿认定进行了规定。
四、诉讼中的保密措施
针对商业秘密“不公开”的特点, 此次《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法院审理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规定, 不论案件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都可向法院申请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防止因诉讼产生“二次泄密”, 同时规定了违反诉讼中保密措施的后果, 严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五、民刑交叉
此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涉及民刑交叉情况下的证据审查及调查、赔偿数额认定、审理顺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结合于2020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扩充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情形, 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 并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极大地降低了入罪标准, 将更加有利于权利人同时利用刑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侵权赔偿金额的认定
就侵权赔偿金额的认定方面, 此次亦沿用了《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的思路, 参照《专利法》进行了规定: 对因商业秘密被侵犯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法院可以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并规定了相关考虑因素。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方面,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权利人已提供初步证据的前提下, 法院可以据申请, 责令侵权人提供由其掌握的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如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 则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附链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751.html
(责编: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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