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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23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455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质化解当事人纠纷,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申请再审规定》)。

《申请再审规定》已于2021年4月1日正式施行,全文共六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案件的基本类型。

为切实有效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作用,《申请再审规定》第二条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二)明确了可以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案件类型。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常常会在核查再审申请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案件由下级法院审查处理更能有效化解矛盾,因此,《申请再审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

(三)明确迳行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的情形。

《申请再审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若该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四)重申当事人就再审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权利。

《申请再审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责编:韩之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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