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专业律师事务所
注册
022-2746 5739

邮箱:zhaoyuanlaw@163.com

法律文库 library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库 > 案例分析 > 王槐柯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再审案

王槐柯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再审案

发布时间:2021/04/09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860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2855号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3日,王槐柯向丰台区政府邮寄《查处违法拆迁申请书》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同年8月24日,丰台区政府收到上述申请。9月18日,向王槐柯出具《登记回执》并邮寄送达。10月28日,作出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办[2015]第9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园区b2、b3地块开发整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为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b2b3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的部分用地,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b2b3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信息可见于《征地公告》京(丰)政地征﹝2011﹞36号、京(丰)政地征﹝2011﹞37号及《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京国土(丰)征结字﹝2014﹞8号,上述文件已经主动公开并告知了王槐柯查询路径。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园区b2、b3地块开发整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中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信息未单独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王槐柯申请的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园区b2b3地块开发整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中土地征收的补偿、补助费用的总预算数额、实际发放数额和每家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园区b2、b3地块开发整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中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使用和发放情况属公开范围,相关数据信息可见于《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园区b2,b3地块实施开发整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标段)拆迁实施方案》及相应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结案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调取到的信息向王槐柯提供。王槐柯申请的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园区b2、b3地块开发整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中房屋拆迁每家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丰台区政府未制作且未获取,项目主体单位北京丽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此也未进行备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王槐柯认为,丰台区政府作为该土地征用征收的公告及实施机关,掌握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其法定职责,因此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丰台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丰台区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被诉告知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槐柯的再审申请。

【裁判观点】

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可以说,政府信息存在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存在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经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了信息。因此这种“存在”是指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是“推定存在”。再审申请人主张,“项目存在,拆迁存在,相应补偿补助费用使用情况亦存在,相应信息必然存在”,就属于一种“推定”。人民法院判断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不能基于“推定”,而应当基于政府信息是否“客观存在”。审查判断的方法一般是要看行政机关是否确实尽到了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

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丰台区政府收到再审申请人王槐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相关档案进行了检索、查找,并向有关单位发函要求协助查找,应当视为尽到了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在部分政府信息“未制作且未获取”的情况下,书面告知再审申请人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其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并无不当。

【案件评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在现行立法未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除明确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外,行政机关答复“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未找到”相应的政府信息,均可视为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范畴。行政机关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将相应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就应当制作、获取、保存但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等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即应视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责编:宋战镖)

您好!请登录

点击取消回复

已有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