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2021/06/25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44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后共6章67条,对惩罚性赔偿、视听作品、合作作品的归属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与修改。
1、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此次修改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升了侵权违法成本,从而在立法层面上防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
2、规定统一改为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这种变化反映了产业界迅速发展对著作权带来的挑战,比如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直播、短视频如何定性等。这些问题在《著作权法》中得到了很好地体现。
3、明确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本次修改主要是吸纳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将未协商一致时不得实施的行为进行了扩充。合作作品的认定需存在共同创作的主观意图,且创作者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
(责编: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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