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元分享‖范代浮与重庆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0/21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546
案号:(2019)渝0116民初1270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范代浮系重庆市江津区某小区内车位所有权人。该车位所在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重庆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16日,范代浮与重庆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内容等;该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案涉停车位的管理费为80元/月·位。范代浮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在案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时,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该业主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从2019年9月5日开始,范代浮自行或街道办、住建委等相关部门数次和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未果,范代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庆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范代浮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裁判理由: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范代浮与港华物业公司签订有《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重庆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范代浮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该“出具证明”为前述协议第四条规定所涵盖,属于港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全国首例判决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参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协助业主在自用车库安装汽车充电桩的案件。在“协助安装充电桩”未写入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尚未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本案通过对协助义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在排除阻却事由确保客观可行性情况下,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既是对人民群众践行新能源汽车国家政策的鼓励,也是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法治实践。
(责编: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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