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徐桂珍、邓艳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发布时间:2021/06/04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842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津0116民初5880号
【基本案情】
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在淘宝天猫平台开设了“嘉瑞宝旗舰店”的店铺,赵振全、天津多维斯地毯有限公司、天津欧豪雅地毯有限公司也分别在淘宝天猫平台开设店铺,以上四个店铺均从事地毯销售,且线下经营地点位于同一地区。自2019年6月起,赵振全借用徐桂珍的身份证,分别利用赵振全、多维斯公司以及欧豪雅公司的淘宝店铺销售地毯的订单记录以及该三家店铺出具的包含虚假内容的《声明函》,并伪造了签有徐桂珍名字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由多维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良委托熟悉淘宝网络业务的邓艳辉,通过使用前述资料办理了涉案三幅地毯图形的版权登记手续,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向“嘉瑞宝旗舰店”的三款热销商品先后发起五次投诉,导致部分商品链接被删除。嘉瑞宝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邓艳辉赔偿原告嘉瑞宝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
【裁判理由】
一、被告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邓艳辉恶意利用通知删除规则投诉原告致使原告利益受损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原告在经过经营,其店铺已积累了较为广泛的客户群体及良好的商誉,商品销量较大,其合法经营所取得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原告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不影响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就被告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邓艳辉恶意利用阿里巴巴为保护知识产权而设立的投诉机制所实施的投诉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2.原告嘉瑞宝公司与被告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均为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并从事地毯销售的经营者,且经营地点位于同一地区,各方在经营模式、销售平台、商品类别、用户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合,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3.被告徐桂珍虽然是投诉原告侵权之涉案作品登记的作者,但其仅向赵振全出借了身份证,对后续用其身份证进行版权登记及原告被投诉事宜并不知情亦未参与任何环节,主观上与其他被告并无共同意思联络,不能认定其存在实施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过错。
作为原告的同业经营者,赵振全、多维斯公司在明知其不具有投诉资格且不能证明被投诉商品存在侵权的情形下,仍然通过伪造权利依据的方式,利用阿里巴巴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原告多款销量较大的商品发起数次投诉,其意图通过打击竞争对手、破坏原告竞争优势以获取自身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可以认定赵振全、多维斯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投诉。
欧豪雅公司为多维斯公司投诉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声明函》并提供相关商品销售记录,并且在未核实授权人徐桂珍真实身份以及徐桂珍是否为涉案作品权利人的情况下,即声称其经过徐桂珍授权并向多维斯公司提供了其店铺大红色欧式图形地毯销售记录,该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故其对原告大红色欧式图形地毯被投诉而下架存在过错。
4.被告的投诉使得原告本来排名靠前的两款高销量商品(三个链接)因投诉成立而被下架,并且该链接原本承载的数据和排名无法得到恢复,最终使得原告相关商品的销量短期内下降较为明显,影响原告竞争优势及商业信誉,破坏了健康有序的平台生态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被告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邓艳辉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原告损失、被诉行为情节性质、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维权支出确定赔偿数额。
【案件评析】
通知删除规则是解决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间侵权争议的重要法律规则。本案系电子商务经营者虚构事实骗取作品登记,向网络服务平台发出恶意通知,致使同业竞争者利益被损害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案对引导权利人正确行使通知删除权利,遏制恶意投诉行为,维护诚实信用、公平规范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责编:钱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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