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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12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335

  • 出台背景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二、工资保证金定义及支付方式

《规定》第二条明确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同时,也明确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此外,除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这种形式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用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监管部门不得限制。

三、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规定》第三章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相关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经办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指定的被欠薪农民工本人。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由经办银行按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欠薪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作出书面承诺相应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欠薪问题,履行相应公示程序后,可按程序申请解除账户监管。属地人社部门要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解除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支取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同时,针对有的施工企业长期不主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形成资金沉淀问题,《规定》要求属地人社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清查机制,对符合返还条件但相关施工企业未申请返还的,主动启动返还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规定》第四章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一是明确专款专用。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二是禁止违法动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三是依法存储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不提供、更新保函的,人社部门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部门监管责任。人社部门要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建立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确保制度平稳安全运行。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的,要依法追责。

(责编: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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