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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发布时间:2022/08/19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262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修改决定共二十五条,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共计8章70条。本次《反垄断法》修订,明确提出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以及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主要内容

1、总则

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垄断行为种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营者定义等内容。明确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 针对纵向垄断协议新设安全港规则

新《反垄断法》新增了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即对于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标准的协议,不构成垄断协议。但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将安全港的适用范围限制为纵向协议。增加了“安全港”的规则。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 具体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新《反垄断法》增加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具体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新《反垄断法》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增加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终止计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5、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等。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新《反垄断法》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了约谈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 对反垄断行为的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进入有关场所调查、询问被调查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被调查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 法律责任

新《反垄断法》加大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对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的负责人,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将载入信用记 录,并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给予信用惩戒。明确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责编: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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