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2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395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以下简称《裁量办法》)。《裁量办法》已于2021年11月5日正式施行,全文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针对外汇违规行为进行罚款的基本原则。
《裁量办法》第一章明确,外汇管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针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当一个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时,应依据各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二)细化了外汇管理行政罚款的量罚情节及罚款幅度。
《裁量办法》对外汇管理行政罚款的量罚情节及罚款幅度裁量区间进行了充分细化,将外汇违规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划分为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并根据违反《条例》不同条款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确定了罚款幅度。
(三)规定了针对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情形及罚款幅度。
《裁量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附《裁量办法》链接:http://www.safe.gov.cn/safe/2021/1105/20154.html)
(责编:韩之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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