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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伟诉谢仁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1/24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620

杨宏伟诉谢仁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9)辽02民终7017号

【基本案情】

谢仁明曾向杨宏伟借款20万元,杨宏伟于2011年2月6日向谢仁明账户转账20万元,双方未就该笔借款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也并未约定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等。后因谢仁明一直未曾还款,杨宏伟的妻子曲中华曾于2019年3月13日打电话给谢仁明催要欠款,谢仁明表示自己无法立刻偿还,并提出等其去养老院后,将出售其在海伦的房子,所卖价款用以偿还该笔借款。

后因双方协商未果,杨宏伟诉至法院要求谢仁明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谢仁明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后谢仁明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杨宏伟与谢仁明虽然对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没有约定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杨宏伟主张自2019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责编:张伊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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