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元分享‖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2/02/11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312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65号】
【基本案情】
金花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工程发包给中建公司,同日,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签订《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分包)合同》,将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工程分包给迪旻公司,管理费为4%。
金花公司与中建公司结算造价为109603346元,减去已付款66313649元,欠付工程款应为43289697元。涉案工程竣工后,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进行了结算,迪旻公司应得的工程款为105219212元,迪旻公司已经收到工程款为66040236.28元,还有39178975.72元未收到。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中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迪旻公司支付工程款39178975.72元;2.金花公司在欠付中建公司工程款37531315.86元范围内对迪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3.驳回迪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即“中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迪旻公司支付工程款39178975.72元。”“驳回迪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金花公司在欠付中建公司工程款37531315.86元范围内对迪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再审法院判决:1.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979号民事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184号民事判决;2.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迪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178975.72元;3.驳回上海迪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签订的《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分包)合同》的名称中含有“分包”字样,但在迪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与中建公司签订的结算对账确认书和结算对账确认书补充协议中,均承认其与中建公司之间属于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而且,二审时,迪旻公司和金花公司均认可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因此二者为挂靠关系。
由于迪旻公司与中建公司属于挂靠关系,因此建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涉案合同虽无效,但仍然在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参照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签订的《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分包)合同》的约定,中建公司对迪旻公司的义务,是在金花公司工程款到达中建公司银行账户后,中建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向迪旻公司支付工程款;如果金花公司不向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则中建公司无需向迪旻公司支付工程款;迪旻公司也无权在中建公司没有收到金花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的情况下,要求中建公司向其支付。迪旻公司已经收到工程款为66,040,236.28元,还有39,178,975.72元未收到,在金花公司应付未付的工程款范围之内,故法院应判令金花公司向迪旻公司支付工程款39,178,975.72元。
【案件评析】
关于实际施工人起诉被挂靠人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问题,总结有以下几点:1.没有特别的情形,实际施工人不能起诉被挂靠人要求支付工程款;2.被挂靠人欠缺与发包人成立合同的意思,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成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关系;3.法律没有规定被挂靠人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或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4.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了被挂靠人,而被挂靠人没有转给挂靠人,那么挂靠人才有权利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因此结论是被挂靠人只能在发包人工程款为限承担支付责任。
(责编:杨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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