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东与费佳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1/08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776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2民终4921号
【基本案情】
费佳萍与周旭东均系骑马爱好者,二人因共同爱好骑马而相识,并与其他骑马爱好者经常相约开展骑马运动;2014年10月,周旭东将其所有的一匹马匹从草原购买后放置于皇林马术俱乐部,委托他人无偿帮忙进行日常喂养;2014年12月6日,费佳萍、周旭东及其他骑马爱好者共同前往皇林马术俱乐部,费佳萍在骑乘周旭东所有的马匹时,从马上坠落摔伤,其当即被送至北京市仁和医院。
而后费佳萍将周旭东诉至法院,称其应周旭东之邀,参加活动,其所承马匹归周旭东所有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周旭东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费佳萍摔伤时所骑的涉案马匹归周旭东所有,虽涉案马匹放置于他处,委托他人无偿喂养,但马匹的驾驭使用权和处置权归属于周旭东,因此认定马匹的使用、驯养和管理仍未脱离周旭东,周旭东系涉案马匹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周旭东将其所有和管理的马匹交由费佳萍驾驭使用的过程中,导致费佳萍摔伤,费佳萍有权要求周旭东作为马匹的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骑马运动本身作为一项高度危险的运动,骑乘人应有高度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而费佳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身骑乘状态不好的情况下依然骑乘,对骑马运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对于费佳萍此次摔伤的各项合理的财产损失,法院认定应由费佳萍自行承担70%的责任、周旭东承担30%的责任。
判决后,周旭东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要求驳回费佳萍原审时的全部诉请。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43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费佳萍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野外骑马运动存在固有的高度风险,不可控制、无法消除。第二,费佳萍作为户外运动网站的注册会员对骑马运动的固有风险充分知晓,作为一名理性人,在参加骑马运动之前,其显然对活动的性质、活动所需要的技能、身体素质以及活动所需的其他条件有着充分的了解,并且应当知道风险产生的原因、条件和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在这一前提下其直接选择了独立野外骑行,说明其本人对自己的骑乘技艺有着充分的自信,其行为已经符合冒险行为要件中一个核心要素:明知。第三,对费佳萍而言,其明知骑马运动的固有风险而自愿参加并因固有风险受伤。对周旭东而言,其虽将自己所有之马借于费某骑乘,但费佳萍骑马之固有风险对于周某而言不可控制、无法消除,且周某亦不负有消除该种固有风险的义务;周某因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对于费某摔伤一节没有过错。故费某的自冒风险行为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判决驳回费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该案虽然发生在2014年,但是确是一个典型的适用自甘风险的案件。本次《民法典》亦新增了“自甘风险”原则,这是根据社会上出现的问题对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和规则的丰富,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总之,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二是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受害人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自甘风险。
(责编: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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