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发布时间:2021/07/29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483
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从一般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三个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在总则中,《规则》强调,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司法公开。《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实行一体化工作机制,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交办、提办、督办、领办,并明确了上级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等内容。
在一般规定中,《规则》明确,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分离。当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应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另外,《规则》还分别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立案管辖;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检察院立案管辖。
《规则》还细化了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方式和保障措施,明确了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则和方式,完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并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出席、上诉、支持起诉等程序进行了明确。
除上述对诉讼程序的规定外,《规则》还明确了针对不同领域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如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以补植复绿、增值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召回并依法处置相关食品药品及承担相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针对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附:《规则》全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07/t20210714_523809.shtml
(责编:韩之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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