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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12/04 新法速递 浏览次数:449

深刻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了解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以法治力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法制化,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通过《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资源化利用,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章共七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社会共治和监督管理。

一、完善源头减量措施

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使用可降解且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采取措施回收快递包装材料。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同时,对一次性塑料制品、闲置物品再使用、组织净菜上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投放管理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三、社会共治,明确责任主体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条例》明确各方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具体为: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的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的为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委会为管理责任人的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属于城市居住的;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的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属于农村居住的;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的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的为机场、码头、火车站、客运站、轨道交通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的为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

四、法律责任

《条例》还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为以下方面:

(一)个人法律责任

适用的情形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承担的责任内容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收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含两种情形:第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法律责任

适用情形包括: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撒生活垃圾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内容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四)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法律责任

适用情形包括:未保持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等要求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内容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五)餐厅、旅游住宿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最高可罚五千元

第一,餐厅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旅游、住宿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天津市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塑料制品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商务、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投放规定

第一,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单独堆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或者预约专业收集、运输企业上门收集;第二,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密闭收集,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单独堆放,并承担运输、处理费用。

 

《条例》链接:http://www.tjrd.gov.cn/flfg/system/2020/07/29/030017378.shtml

(责编: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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