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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必中因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行政强拆行为违法案

发布时间:2021/04/23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815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733号

【基本案情】

  周必中在重庆市××××街道新华村第12村民小组拥有房屋。2015年6月30日,渝北区政府征地办公室、渝北区政府两路街道办事处共同对周必中户作出《征地拆迁通知》,载明:“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1695号与渝府地〔2013〕1760号文批准,依法征收你组集体土地,请你户于2015年7月3日前自行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构(附)着物,逾期未拆除所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同年7月2日17时38分,周必中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12社苏湾院子(原地名)的房屋被不明人员和单位拆除。民航重庆机场公安局东区派出所受理后,于同日作出20l5民渝公东派受字第2015070201号《接受案件回执单》,该回执单中案件处理情况一栏中载明,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周必中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20l5年7月2日,重庆机场扩建指挥部飞行区项目部作出《关于319国道改线工程南侧新华村片区建设用地的情况说明》载明:“重庆江北机场东航站区及第三跑道工程的建设用地,系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土资源部批复,交由渝北区政府征收完毕后按规定供应土地,作为机场建设用地。目前,机场扩建指挥部飞行区项目部施工单位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319国道改线工程南侧浅水湾处新华村片区建设用地,涉及的新华村第4、12村民小组土地,已由渝北区政府征地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机场东航站区及第三跑道工程建设用地的通知》(渝府地〔2013〕1760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玉峰山镇两路街道等1个镇3个街道7个村60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公告》(渝北府征公〔2014〕27号)的规定,进行征地拆迁后供应我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2015年12月18日,周必中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渝北区政府强制拆迁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638号行政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驳回周必中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二审法院另查明的事实,2015年6月中旬,渝北区政府两路街道办事处通知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扩建指挥部告知施工单位尽快将付宗泽、周必兰、周必中、周必琴、周必君五户的房子拆除,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扩建指挥部随后通知了负责该区域施工的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G319国道改线一标段项目部,该项目部于2015年6月19日及2015年7月2日在渝北区政府两路街道办事处的指挥下将上述五户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如果周必中认为拆除其房屋违法,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二审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必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街道办事处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因此周必中应当以作出拆除决定的街道办事处为被告。

(责编:侯维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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