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元分享‖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0/08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758
裁判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20)京73民终1897号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日,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经著作权人的合法转让取得包括“新蒂下午茶体”字体的全部著作权。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曾与“新蒂下午茶体”的著作权人签署《新蒂字体授权使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字体使用期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使用范围为华为、小米、OPPO等手机应用平台。
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超出许可使用范围,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为“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以下简称“案涉字体”),并在有关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经多次沟通无果后,于2017年4月7日向被告发送侵权警告的电子邮件, 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即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当日将该邮件转发给“新蒂下午茶体”的著作权人,请著作权人回复说明化解原被告之间的误解。同日,著作权人向原被告均回复邮件进行说明。2017年4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被告发送主题为“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通知函”,表明因被告超过许可范围而修改并发布修改后的新蒂字体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合作协议的根本违反,故向被告发送解除通知书,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一切违约及侵权行为。2017年4月28日,被告回复邮件称其已委托律师处理此事。2018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重申解除函》,表明合作协议已于2017年4月27日终止,但至今被告仍持续发布心底系列字体,被告持续发布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原告认为被告在解除合作协议后,仍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及案涉字体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改编权。同时,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字体名称“新蒂”“新蒂下午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仍在有关平台中提供“新蒂下午茶体”及案涉字体下载服务,案涉行为尚未停止。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成案涉字体并在有关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原告已于2017年4月27日发送了解除通知,被告亦进行了回复,故可以认定合作协议已经解除。在合作协议解除后,被告未经许可,仍在有关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新蒂下午茶体”,侵害了原告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余万元。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超出授权范围行使著作权的认定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授权人主张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在知识产权纠纷类案件中,权利人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合同授权他人行使,被授权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相应的权利。当被授权人超出授权范围行使权利构成侵权时,权利人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亦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及被授权人的违约情况主张解除合同。本案即为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被授权人违约,权利人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单方解除权主张合同解除,但此后被授权人继续行使相关权利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因此,在履行知识产权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如需超出范围行使权利,应及时与权利人进行沟通并订立补充协议,留存证据,避免此后的诉讼风险。
(责编:韩之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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