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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元分享‖许多与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 杨家坪派出所行政强制案

发布时间:2022/05/13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298

【裁判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5行终88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8日14时43分许,许多在九龙坡区杨家坪保利花半里玫瑰园小区门口打电话报警,称其因没带身份证保安不让其进入小区,请求民警到现场核实其身份后让其进入小区。出警民警肖绍峰、陈松到达现场后,经过询问在场的值班保安及许多本人,了解到许多因未携带身份证,想要强行进入小区,与值班保安发生争执,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出警民警遂口头传唤许多到杨家坪派出所接受调查。在传唤许多去派出所的过程中,民警未使用警械,也未采取徒手控制动作。2019年12月8日18时30分至19时51分,杨家坪派出所民警对许多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对许多的询问笔录中载明许多于2019年12月8日15时30分到达,于2019年12月8日20时20分离开等内容。该询问笔录中未载明杨家坪派出所通知许多家属的相关情况。庭审中,杨家坪派出所陈述在询问过程中要求许多提供其家属的联系方式,许多拒绝提供,许多对此予以否认,并称杨家坪派出所并未询问过其家属的联系方式。此外,出警民警肖绍峰、陈松在对许多进行口头传唤时,未出示工作证件。

许多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杨家坪派出所对其进行传唤的行为限制了其人身自由,遂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杨家坪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杨家坪派出所于2019年12月8日对许多作出的口头传唤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 一审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按照上述规定,杨家坪派出所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具有传唤的法定职权。许多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杨家坪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指派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警,在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许多因未携带身份证欲强行进入小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口头传唤许多并带回杨家坪派出所进行询问查证,同时在对许多所作询问笔录中注明了许多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且询问查证的时间未超过八小时,故杨家坪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杨家坪派出所主张在询问中要求许多提供家属联系方式,但许多拒绝提供,故无法通知许多家属。杨家坪派出所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主张,且许多也予以否认,故对杨家坪派出所的该项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杨家坪派出所未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许多家属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杨家坪派出所对许多作出的口头传唤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许多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杨家坪派出所于2019年12月8日对许多作出的口头传唤行为违法。

  • 二审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杨家坪派出所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传唤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本案中,涉案民警在现场口头传唤许多到派出所进行询问,但未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亦未向许多出示工作证件,该传唤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案件评析】

本案系许多不服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杨家坪派出所作出的传唤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本案中,许多欲进入九龙坡区杨家坪保利花半里玫瑰园小区,但因其未带身份证而被该小区的保安阻拦,许多遂与值班保安发生争执,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杨家坪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的规定,口头传唤许多并带回杨家坪派出所询问查证,但民警口头传唤许多的过程中未出示工作证件,且传唤过后亦未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许多的家属。

首先,许多与九龙坡区杨家坪保利花半里玫瑰园小区的保安发生争执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杨家坪派出所的民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现场对许多进行口头传唤,杨家坪派出所对许多进行口头传唤从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未违法。其次,杨家坪派出所的民警口头传唤时未出示工作证件及未及时通知许多家属的行为虽属于程序违法,但由于上述程序违法情形对许多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的规定,本案一审及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杨家坪派出所的口头传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责编:徐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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