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元分享‖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16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488
裁判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案号:(2020)浙8601民初1624号
【案情简介】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共同享有涉案 “头条”、“今日头条”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原告认为,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故事公司)有意将其网站命名为“头条百科”,并在网站多处使用“头条”标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与用户接洽中,对其“头条”百科网站是否属于“今日头条”存在模糊回应,导致用户认为其网站与两原告存在某种关系,而对网站的运营主体产生混淆误认,并造成负面评价。请求深圳故事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450万元。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两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行为保全,要求深圳故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头条百科”和“头条”标识,及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供了450万元的担保。法院认为,“头条”、“今日头条”涉案商标,均属于高知名度和高关注度的内容服务应用标识,被申请人未经许可使用“头条”标识的行为可能会降低相关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和商业机会。遂裁定深圳故事公司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网站使用 “头条”、“头条百科”标识,以及立即停止使用 “头条”标识的误导及虚假宣传行为。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本案两原告系涉案“头条”、“今日头条”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且八个涉案注册商标均尚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深圳故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头条”、“头条百科”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其服务来源与两原告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两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深圳故事公司在经营其“头条百科”网站中,其客服人员在与客户接洽、商谈过程中,暗示其网站属于“今日头条”,借助两原告的商誉引起消费者对其网站运营主体的混淆误认,并已经引起网络用户对两原告网络服务的负面评价,本院认定上述该混淆以及损害结果的发生,依然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行为所产生,尚不存在除针对涉案商标之外的仿冒事实。且两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深圳故事公司在对其网站服务的功能、服务内容、所获荣誉等方面作出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深圳故事公司的侵权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关网络用户的实际混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综合考虑深圳故事公司侵权行为涉及的领域、平台、规模,范围,本院对于两原告要求深圳故事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既要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指引,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又要充分顾及市场环境下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的各类对应因素,两原告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但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或深圳故事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今日头条”网络服务产品的知名度、深圳故事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对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考量因素的分析,因本案商标侵权人的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本案在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确定由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000元。
【裁判要旨】
侵权者利用驰名商标标识进行仿冒而产生的混淆误认结果,依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所产生,应在商标法调整范围内给予保护,不宜就同一事实、同一行为进行商标和不正当竞争双重保护和评价。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网站的关注度和知名度可以转化为流量和用户,从而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放任网络恶意仿冒他人知名商标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将最终严重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故在按照法定赔偿标准的同时,本案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有利于互联网服务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使用标准和保护边界,即被诉行为属于仿冒混淆行为,其仿冒混淆的对象表现为商业标识(商业外观),且该标识在其商业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身具有较强的可辨识度,同时与其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已形成较为稳定的联系,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及误认,而被诉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商业损害。
(责编: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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