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燕、朱立峰与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一案
发布时间:2021/06/25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451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6行终831号
裁判时间:2021.01.27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9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佛自然资明(认定)〔2020〕84号《关于曾燕、朱立峰在杨和镇杨梅私家果园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以下简称《认定》),认为曾燕、朱立峰在佛山市高明区××××××委会杨梅私家果园(以下简称杨梅私家果园)***号地块建设房屋1幢,占地面积约为111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277.5平方米。曾燕、朱立峰的上述建设行为没有办理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拆除。高明区城管局据此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高明区城管局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询问调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曾燕、朱立峰于2020年2月13日前自行整改。2020年3月9日高明区城管局作出明管(和)罚〔2020〕字第76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曾燕、朱立峰拟责令其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该告知书于同年3月11日送达曾燕、朱立峰。曾燕、朱立峰于2020年3月12日向高明区城管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经审核,高明区城管局对曾燕、朱立峰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明管(和)罚〔2020〕字第7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于同年4月26日送达曾燕、朱立峰。
上诉人曾燕、朱立峰认为高明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作出的《关于限期改正杨和镇杨梅私家果园内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所针对的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而高明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所针对的是曾燕、朱立峰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并非两次以上罚款,故曾燕、朱立峰的主张缺乏理据。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作出的《关于限期改正杨和镇杨梅私家果园内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所针对的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而高明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所针对的是曾燕、朱立峰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并非两次以上罚款,故曾燕、朱立峰的主张缺乏理据。
典型意义
“一事不再罚”原则确立的首要目标是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处罚的公正性,但是在行政处罚中,无论是学理上还是执法实务中,均存在理解与适用的分歧,环境行政处罚领域中的困惑也颇多。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曾燕、朱立峰与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一案中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两种处罚应属于同种法律关系;二是必须是罚款。
近年来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针对同一持续性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事实,更多的偏向于不同的行政机关可分别行使处罚权的观点。这一情形既涉及法条竞合,也涉及管辖竞合中的职能竞合。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时,首先应当考虑法条竞合的处理规则。在这种情况下,虽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但其所侵害的法益却并不相同,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秩序,避免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混乱,应当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行政处罚,而不应采取“一罚”的方式。
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在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在新法中细化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增加“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个人感觉应包含两层意思:
一、同一行政机关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以罚款适用“吸收原则”,即以其中较重的处罚吸收较轻的处罚,但应考虑处罚整体要符合比例原则;
二、不同行政机关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以罚款适用“分罚原则”,即各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权分别处罚,但行政相对人已受罚事实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情节。
(责编:杨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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