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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6/18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603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19)粤0192民初70号

基本案情

俞某某是华多公司运营的YY直播平台的实名认证消费者。2017年4月6日上午10点,俞某某账号显示在异地被登录并被盗刷了价值1180元的红钻券。账户被盗后,俞某某立即联系华多公司客服要求提供盗刷者的账户信息及采取相关冻结措施,被告华多公司予以拒绝。俞某某主张YY软件的安全性存在问题,华多公司没有履行妥善保管义务且未及时协助追回被盗的网络虚拟财产,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华多公司赔偿俞某某1180000红钻券折合人民币1180元;
  2. 判令华多公司向俞某某赔礼道歉;
  3. 判令华多公司赔偿俞某某使用YY软件受到安全保障的期待利益损失1元;
  4. 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华多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粤019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 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俞某某赔偿472元。

二、驳回原告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某提交了被盗刷虚拟财产的消费截图、账号被异地登录的短信、其向华多公司客服反映情况的对话截图、其与微信好友的对话截图和公安机关的相关受案回执等证据为证。对于该待证事实,俞某某已经尽其能力提供了相关证据,且上述证据在日期、内容等方面能够互相印证,符合用户在虚拟财产被盗后的正常反应。综合上述证据并结合本案相关事实,法院确信俞某某所称的上述虚拟财产被盗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认定该事实存在。

俞某某作为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自己账号、密码等信息的义务;华多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基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尽可能地防范YY账号被他人未经授权登录、使用,并在该情况一旦发生时,尽可能地依法协助用户减少损失。俞某某在上述虚拟财产被盗前,密码比较简单,且未能充分选用华多公司提供的更高等级的安全保障方案,其未能妥善地保管账号、密码并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财产被盗,对上述被盗结果应负主要责任;华多公司向用户提供的防盗措施特别是默认状态下的防盗措施不够周密,且在俞某某通知其客服人员财产被盗后,未能提供或保存被盗财产的流向等信息,造成损失难以被追回,在技术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疏漏,对俞某某的损失负有次要的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 俞某某的虚拟财产是否确实被盗;

本案中,俞某某提交了被盗刷虚拟财产的消费截图、账号被异地登录的短信、其向华多公司客服反映情况的对话截图、其与微信好友的对话截图和公安机关的相关受案回执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对于该待证事实,俞某某已经尽其能力提供了相关证据,且上述证据在日期、内容等方面能够互相印证,符合用户在虚拟财产被盗后的正常反应。可以认定余某某的虚拟财产确实被盗。

  1. 如果俞某某的虚拟财产确实被盗,华多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俞某某作为账号的所有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自己账号、密码等信息的义务。本案中,俞某某的密码较为简单,未能妥善保管账号。应对虚拟财产的被盗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华多公司对于俞某某的损失,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对本案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虽然为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引起的纠纷,但本案实际属于网络用户与网络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权利义务来认定双方的责任。且因本案为合同纠纷,故原告俞某某请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编:侯维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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