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元分享‖万占胜、万通诉成武县政府等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1/09/10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439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9668号
【基本案情】
万占胜、万通系成武县九女集镇青堌集行政村青堌集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建筑面积93.8675平方米房屋院落一处。2016年4月22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鲁发改交通(2016)379号《核准关于S242临商线巨野至成武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S242公路成武段改道穿越成武县九女集镇青堌集村,该村20户村民需搬迁,万占胜、万通宅基及院落亦在改建工程范围内。万占胜、万通房屋坐落的土地未实施征收。九女集镇政府称,经协商万占胜、万通自愿搬出该房屋,2018年6月份,九女集镇政府组织人员拆除万占胜、万通房屋,将补偿款支付至万占胜、万通账户内。万占胜、万通对自愿搬出房屋及支付补偿款之事,均不予认可。房屋被拆除后,万占胜、万通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价格予以赔偿。2018年7月23日,万占胜、万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成武县政府、成武县交通运输局、成武县公路管理局、九女集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赔偿房屋损失561174.88元、装修费44303.28元、附属物损失26434.2元、旧材料损失18000元、被砸物品损失47391元、搬迁过渡费35442.624元、院落空白土地132160元,共计894859.5元;或者按照安置价格提供安置房147.6776平方米并与赔偿金金额进行结算,且从房屋被拆除之日每月支付1476元的租房费用;返还占用土地。
另查明,青堌集村需搬迁的20余户村民中,除万占胜、万通在内的6户外,其余均签订协议拆除房屋,九女集镇政府及该村村委会也已在S242道路西侧建好安置房。审理过程中,九女集镇政府提交关于万占胜、万通宅基位置的安置说明,将万占胜、万通宅基安置在青堌集村S242道路西侧。
【裁判结果】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行初641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九女集镇政府强制拆除万占胜、万通房屋行为违法;九女集镇政府赔偿万占胜、万通强制拆除房屋赔偿金共计118610.99元(如已支付部分款项,在赔偿时应据实扣除);驳回万占胜、万通的其他诉讼请求。万占胜、万通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1761号行政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万占胜、万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9668号驳回再审申请人万占胜、万通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1.本案中,法律并未授予乡镇政府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九女集镇政府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实施强制拆除万占胜、万通房屋,属于超越职权;实施强制拆除万占胜、万通房屋过程中,九女集镇政府未依法履行催告履行义务,未听取万占胜、万通的陈述、申辩,违反法定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各项合法财产实际损失的总和。
【案件评析】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应依法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责编:钱雨慧)
您好!请登录
已有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