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八斤诉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发布时间:2020/12/25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80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410号
【裁判要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所在的村基于城中村改造目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居民委员会经过民主议事程序审议通过“交回整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事项,后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再向县级政府报请批准。因涉案项目具备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定条件,故县级政府作出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赵八斤所在的彭村社区在2013年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列入城中村改造名录。彭村居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议事程序审议通过了关于“交回整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表决事项,后彭村居民委员会在审议通过后依法上报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依法审查核实后向彭村集体土地的批准机关即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进行报批,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在审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关于同意收回万柏林街道彭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万政〔2017〕22号)。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后在彭村社区到处张贴公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同时在政府网站、太原日报等媒体进行了广泛公示。原告赵八斤认为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无权作出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决定,侵犯其权益特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3行初31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赵八斤的诉讼请求。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行终19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410号再审裁定:裁定驳回赵八斤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赵八斤以万柏林区政府违法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申请人所在的彭村社区基于城中村改造目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彭村居民委员会经过“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审议通过“交回整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事项,后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再向万柏林区政府报请批准。因涉案项目具备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定条件,故万柏林区政府作出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利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社会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形象、推动产业转型,符合绝大多数城中村居民的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被改造的城中村为了顺利推进改造工作、实施统一规划,根据民主议定结果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改造建设用地,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目的、性质相同,故赵八斤关于该村实施的城中村改造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主张,系对法律规定的狭义理解。同时,彭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决议、请示及《关于同意收回万柏林街道彭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中均对补偿问题作了相应安排,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诉批复行为的内容合法。
(责编:蔡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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