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小凤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存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5/29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509
高小凤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存款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鲁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1年高小凤在工商银行鲁山支行处办理了牡丹灵通卡,高小凤与工商银行鲁山支行之间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2015年4月24日高小凤在工商银行鲁山支行营业柜台存入现金190600元,第二天的14时56分高小凤又在柜台取款40000元,账户余额151626.51元。当月的27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高小凤再次到工商银行鲁山支行处取款时账户余额只剩37.01元,经高小凤和工商银行鲁山支行柜台工作人员查询交易情况发现,同月的25日夜23时53分高小凤的存款被人在江西南昌用银行卡转账50000元,分四次银行卡取现20000元;26日0时1分第二次转账50000元,又分四次取现20000元;27日又分三次取现11300元,至此高小凤被盗取现金总计151300元,银行扣除手续费289. 5元,高小凤共损失151589.5元。工商银行鲁山支行的工作人员要求高小凤报案,高小凤当即报警。鲁山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后到江西南昌查询存款被盗情况时发现盗取人经过改变真实面目无法确定嫌疑人。面对此种情况,高小凤多次找工商银行鲁山支行要求解决,工商银行鲁山支行的值班人员总说负责人不在而未解决。故高小凤请求判令工商银行鲁山支行赔偿高小凤存款被盗损失151589. 5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工商银行鲁山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高小凤银行卡损失151589. 5元及利息(按151300元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储户有证据证明妥善保管密码,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储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银行应否对储户存款被盗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商银行鲁山支行主张:1.高小凤账户中的存款通过ATM自助机插卡并输入正确的密码,通过转账及取现属于正常支付,工商银行鲁山支行没有赔偿责任;2.支取存款或转账需要介质银行卡,以及只有高小凤本人掌握的密码才能实现,假如该款项是被盗取,也是高小凤因自行保护不当所致,相应损失由高小凤自行承担。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银行鲁山支行作为发卡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案所涉银行卡在异地分别发生 ATM机转账及取款业务,工商银行鲁山支行均收取了相应手续费用,理应负有保障存款人账户安全的义务。工商银行鲁山支行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其支付行为符合规定,也不能证明ATM机能够识别伪卡,工商银行鲁山支行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工商银行鲁山支行辩称高小凤因保管密码不当造成损失,仅单方面强调密码是交易的关键而忽略了银行卡的真实性也应是交易的必要条件,故对工商银行鲁山支行的此种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案件评析】
银行储蓄的基本参与主体为银行和储户,储户之所以将资金存入银行,一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银行从本质上讲就是以信用保障为出售对象,保障安全是第一考量,第二才是利息。二是正因为凭借这种以银行强大金融资产及安全防范措施作为后盾的信用基础,银行才得以极小的存款利息为代价获得巨额融资,支撑其带宽和资金融通业务的现金流,因此基于信用基础上的信用保障,对于银行和客户来讲是互惠互利的。如果储户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可以任意盗取必将危机整个社会的金融安全和信用体系,因此银行应当负有保护储户存入资金的安全的更高注意义务,应当坚持最大诚信用原则,对储户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存款被盗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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