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元分享‖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启东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案件 ——2020年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29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414
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行终510号
【案情简介】
启东红阳港至启东市××段原设有汽渡,发圣公司原为该汽渡的车客渡船运输的经营者。2011年,汽渡沿岸进行了围垦,汽渡南岸的启隆码头被拆除。此后,该汽渡停止运营。2012年5月10日,启东市政府作出启政复[2012]19号《市政府关于同意撤回红阳港和兴隆沙渡口设置的批复》,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撤回了该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发圣公司于2014年和2015年两次提交了关于筹建和经营红阳港至兴隆沙渡口的报告,启东市政府未予答复。为此,发圣公司曾于2016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苏06行初86号行政判决,责令启东市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作出答复。同月26日,启东市政府收到该判决。2017年2月24日,启东市政府向发圣公司做出启政许不准字[2017]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以下简称《1号不予许可决定》)。发圣公司不服《1号不予许可决定》,于2017年3月10日向南通市政府申请复议。2017年6月6日,南通市政府作出[2017]通行复第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88号复议决定》),认为启东市政府作出的《1号不予许可决定》符合渡口设置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程序亦无不当,遂维持了《1号不予许可决定》。发圣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1号不予许可决定》违法,并撤销该决定和《88号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发圣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发圣公司申请渡口设置及运营,在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应当无条件地保证经营所须船舶、码头等符合规定,至于发圣公司的有关证书失效及码头被拆除的原因并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畴;第二、本案所涉的渡口设置许可事项,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求海事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是行政许可必经的前置程序。启东市政府作为作出行政许可的职能机关,当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未对被征求意见的机关何时作出答复作出明确规定,被征求意见的单位何时作出答复,并非启东市政府所能控制的期限,故启东市政府提出的上述期限应予扣除的主张,属于正当、合理的事由,应予支持。发圣公司认为启东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并据此提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三、南通市政府收到发圣公司的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通知启东市政府答复,并组织听证会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案情复杂经审批延期后,作出《88号复议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复议结果适当。综上,启东市政府作出的《1号不予许可决定》及南通市政府作出的《88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发圣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发圣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发圣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长江宽阔的江面和良好的河道,为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水路交通,对加快沿岸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是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案中,考虑到发圣公司在长江筹建和经营渡口可能会影响长江渡船安全航行,为确保安全和运营规范,启东市政府在受理发圣公司的申请后,分别向启东海事处、崇明海事局、启东市交通运输局发函征求意见,尽到了法定的、审慎的审查义务。因现行法律并未对相关部门何时反馈征求意见作出明确规定,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履行职责的期限规定,得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过程中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合理期限应当扣除”的结论,为实务中此类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指导意见,也为长江航道水路交通的安全与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责编: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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