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元分享‖刘某莲、郭某丽等与孙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指导性案例之三
发布时间:2021/08/06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507
裁判法院: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1503民初8878号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左右,郭某骑着自行车与5岁儿童罗某在南门广场相撞,致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地。带着孩子在此玩耍的孙某见状,将罗某扶起,并通过微信语音通话功能与罗某母亲李某1联系,但无人接听。孙某便让身旁的邻居去通知李某1,并让郭某等待罗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称是罗某撞了自己,自己还有事,需要离开。因此,郭某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止郭某离开。
事发时的第一段视频显示:郭某往前挪动自行车,孙某站在自行车前方,左手拿手机,右手抓住自行车车把,持续时间约8秒后孙某用右手推车把两下。后郭某与孙某之间发生言语争执。第二段视频显示,孙某、郭某、博士名城小区保安李某2、吴某四人均在博士名城小区南门东侧出口从南往北数第二个石墩附近。孙某左手拿手机,右手放在郭某自行车车把上持续时间约5秒左右。李某2、吴某劝郭某不要骂人,郭某称要报警。此时郭某情绪激动并有骂人的行为。
2019年9月23日19时46分,孙某拨打110报警电话。郭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博士名城小区南门东侧出口从南往北数第一个石墩上,随后不到两分钟即倒地。孙某提交的一段时长14秒事发状况视频显示,郭某倒在地上,试图起身;孙某在操作手机,报告位置。
2019年9月23日19时48分,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孙某将自己孩子送回家后返回现场。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实施抢救。郭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另,郭某曾于2019年9月4日因“意识不清伴肢体抽搐1小时”为主诉入住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后被诊断为“右侧脑梗死,继发性癫痫,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脑血管畸形,阵发性心房颤动”。信阳市中心医院曾下达病重通知书,并在对郭某治疗期间,于沟通记录单中记载了郭某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并发症,其中包括:脑梗塞进展,症状加重;脑疝形成呼吸心跳骤停;恶性心律失常猝死等等。郭某2019年9月16日的病程记录记载:郭某及其家属要求出院,请示上级医师后予以办理。
郭某之妻刘某莲及其女郭某丽、郭某双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承担管理不善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1503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莲、郭某丽、郭某双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孙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孙某阻拦郭某离开的行为与郭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孙某是否有过错。
第一,郭某骑自行车与年幼的罗某相撞之后,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并倒地。郭某作为事故一方,没有积极理性处理此事,执意离开。对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予以阻止或向有关部门控告。罗某作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孙某见到郭某与罗某相撞后,为保护罗某的利益,让郭某等待罗某的母亲前来处理相撞事宜,其行为符合常理。根据案发当晚博士名城业主群聊天记录中视频的发送时间及孙某拨打110、120的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可以确认孙某阻拦郭某的时间为8分钟左右。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某与郭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孙某将手放在郭某的自行车车把上,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孙某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因此,孙某的劝阻行为是合法行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不具有违法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
第二,郭某自身患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于事发前一周出院。孙某阻拦郭某离开,郭某坐在石墩上,倒地后因心脏骤停不幸死亡。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郭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因此,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虽然孙某阻拦郭某离开,诱发郭某情绪激动,但事发前孙某与郭某并不认识,不清楚郭某身体状况。孙某阻拦郭某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的故意或过失。在郭某倒地后,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予以救助。由此可见,孙某对郭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其对郭某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
【裁判要点】
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编:韩之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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