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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小琴诉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再审案

发布时间:2021/01/15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54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最高法行申485号

基本案情

熊小琴不服上述《答复意见》,起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答复意见》并判令成华区政府履行村务监督职责。

2016年8月8日,熊小琴向成华区政府递交申请,请求内容为:1.确认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长春社区村委会收到熊小琴的村务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答复违法;2.依法监督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长春社区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依法准时公开熊小琴所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3.依法查处并追究蒋玉兰的违法责任。2016年8月8日,成华区政府收到熊小琴的申请,于同日作出《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8日收到您寄送的《监督村务公开申请书》。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区人民政府对社区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并无监督职责。”并向熊小琴进行了送达。成华区政府成华府〔2004〕153号《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杨柳村等六个村建制建立东虹路等六个社区的请示的批复》载明:“保和街道办事处:你办《关于撤销杨柳等六个村建制建立社区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批复如下:……同意撤销团结村建制,建立长春社区居委会;……”。2013年9月6日,成华区政府成华府函〔2013〕241号《关于同意成华区社区组建及规模调整工作方案的批复》“长春社区”更名为“和顺社区”。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熊小琴的诉讼请求。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熊小琴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成华区政府是否具有监督熊小琴所在的和顺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的职责。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必须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在撤村转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城市居民委员会仍负有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公开职责。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区级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负有监督村务公开的职责,而区级人民政府并不负有相应职责。本案熊小琴申请成华区政府履行监督和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职责于法无据,成华区政府依法作出本案被诉《答复意见》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熊小琴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均无不当。

案件评析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区级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负有监督村务公开的职责,而区级人民政府并不负有相应职责。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必须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责编:宋战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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