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专业律师事务所
注册
022-2746 5739

邮箱:zhaoyuanlaw@163.com

法律文库 library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库 > 案例分析 > 昭元分享‖钟某诉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案

昭元分享‖钟某诉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案

发布时间:2021/08/13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463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3行终93号

 

【基本案情】2016年2月24日,钟某与原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以下简称“原坪山办事处”)签订深圳市坪山新区南坪快速路三期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针对钟某建筑面积为918.47平方米的私房,原坪山办事处对钟某建筑面积192.23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剩余726.24平方米房屋另由原坪山办事处给予货币补偿。其中,第八条约定原坪山办事处向钟某承诺,钟某所在项目的私房标定价格始终保持一致,钟某签订协议后,在同等房屋主体框架一致的条件下,南坪三期项目其他业主的房屋补偿差价单价高于钟某的,原坪山办事处给予钟某追加高出部分的差价补偿。后原坪山办事处向钟某支付了补偿款并交付了相关安置房屋。

深圳市坪山区经批复设立后,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石井街道办”)承继南坪快速三期的房屋征收补偿职责。2017年9月29日,石井街道办与同一征收补偿项目范围内的业主谢某、杨某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标准参照新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钟某认为石井街道办与案外人谢某、杨某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所约定的房屋补偿单价高于钟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石井街道办根据协议约定支付高出部分的房屋补偿差价。

 

【裁判结果】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钟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石井街道办根据协议约定向钟某支付房屋货币补偿差价854755元。

 

裁判理由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同等条件下、同一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其他业主房屋补偿单价高于相对人的,行政机关将追加支付相对人高出部分的差价补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当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当事人诉请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评析

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过程中,行政机关为实现尽早、尽数签约的目标,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承诺相关房屋补偿标准保持不变,并约定同等条件下若后续补偿标准发生变化导致后签约者获得更高补偿,行政机关将按协议约定支付由此产生的房屋补偿差价。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公平补偿原则。当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行政机关应根据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差价,确保行政机关对先签约被拆迁人所作出的承诺落到实处,方有助于保障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公平、平稳有序推进。

(责编:钱雨慧)

您好!请登录

点击取消回复

已有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