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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等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10 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613

审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案号:(2019)沪72行初19号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食品公司)参与大丰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投标,中标后与大丰区自然资源局签订三份2015年东沙紫菜养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海域位于东沙辐射沙洲,用途为紫菜养殖,合同确定的海域面积分别为145.099公顷、97.668公顷、142.991公顷。海域使用权期限都是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6月30日。上述合同第十条均写明:“合同期满,海域使用权终止,本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此后,瑞达食品公司取得上述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证书写明的登记机关为大丰区自然资源局,发证机关为被告大丰区政府。证书载明的终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并写明“招标海域到期后不再续期”。

2018年3月29日,瑞达食品公司向大丰区政府、大丰区自然资源局邮寄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大丰区自然资源局向瑞达食品公司出具“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复”,写明其申请海域使用权续期的报告已收悉,答复称海域使用权合同明确约定,海域使用权到期后不续期,且根据2014年5月大丰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沙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原用海人应及时无条件交滩,由主管部门组织招标出让,故相应海域证上已注明“到期后不续期”。瑞达食品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收到上述答复。2018年8月30日,大丰区自然资源局向各紫菜养殖业主发出“关于清理东沙紫菜养殖的通知”,写明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根据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请东沙海域使用权期满的业主立即停止紫菜养殖行为,拆除全部人工设施设备,清除海洋漂浮垃圾及生产生活垃圾。

瑞达食品公司认为,其向原批准用海单位大丰区政府提出续期申请,应由大丰区政府给予答复,大丰区政府并未在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应视为准予延续。故请求撤销大丰区自然资源局向其发出的“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复”,大丰区自然资源局和大丰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海域使用权依法予以续期。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瑞达食品公司对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大丰区自然资源局作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涉案海域管理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其所作出的涉案答复属于其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并未超越职权。被告大丰区政府作为原批准用海的政府机关,具有对海域使用申请决定是否进行批准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是招标方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制订该合同条款依法属于大丰自然资源局和大丰区政府的权限范围。其次,涉案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明确写明“合同期满,海域使用权终止,本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原告对合同相关条款应当是明知。涉案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期不予续期”的约定为有效约定。最后,《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是对于一般情况下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续期权利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规定,其并不排除政府机关与海域使用权人对于使用权到期后是否续期以及续期方式通过明确约定的方式进行变更。

【裁判要点】

海域使用权人在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前有权申请续期,但政府与海域使用权人以行政协议方式约定到期后不再续期的,该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的相关规定,是对于一般情况下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续期权利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规定。其并不排除政府机关与海域使用权人对于使用权到期后是否续期以及续期方式通过明确约定的方式进行变更。

                                             (责编: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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